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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比较研究
2009-04-28 11:42    作者:张爱国
【ICXO.com编者按】确保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公正性,树立司法权威,各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设立专门庭室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改变了以往国家商标局作为认定驰名商标单一机构的状况。司法认定在一些地方很快成为企业商标获得驰名认定的主要方式,现如今,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已经成为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热点。本文拟结合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审判实践探讨我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区别。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需要两个要件:一是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二是享有较高的声誉。截至2006年3月13日, 全国共有驰名商标675件,从2001年7月份至2005年10月,通过法院司法认定共计71件,其中包括我院于2005年依法认定的“古北春”,与一般商标相比较,驰名商标知名度高,竞争力强,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认可,具有很高的品牌价值。

  二、驰名商标认定的历史沿革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从行政认定单轨制到行政认定司法认定双轨制的发展历程。

  (一)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单轨制阶段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起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截至1996年,全国共认定了不足20件驰名商标。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局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确立了驰名商标认定“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的原则,并规定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是唯一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此后,我国开始对驰名商标进行批量认定。驰名商标认定的数量也逐级增加。

  (二)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双轨制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初步确立了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审判机制。自2001年7月至2005年10月,人民法院共依法认定了71件驰名商标。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新规定改变以前批量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采用了“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突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淡化了对驰名商标的管理。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共认定了153件驰名商标,其中包括外国企业的商标28件。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结合有关司法解释,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四种途径:(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的同时,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予以认定;(二)、提出商标争议申请的同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予以认定;(三)、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四)在商标管理案件中由当地工商局层层上报至商标总局加以认定。第(一)、(二)种途径为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第(三)种途径为司法认定,第(四)种途径现实中已被禁止,

  至此,我国现在已经形成了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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